全国青少年武术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青少年武术俱乐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武术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并在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备案的,针对青少年开展武术活动的社会团体或单位;武术活动是指进行武术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俱乐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传播正能量;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的文化遗产,发展武术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和武术管理部门是俱乐部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俱乐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俱乐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练员。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运营资金。
  (六)具有符合运营标准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 机构建设与安全管理
  第六条  法人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俱乐部应明确:俱乐部名称、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教学训练计划、资金状况、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公开的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练员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第九条  俱乐部在条件具备时,应积极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确保正确的工作方向。
  第十条  俱乐部的教学、培训等场所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相关标准;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增强教练学员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俱乐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施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监督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俱乐部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与武术项目相符的职业能力证书:
  (一)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四)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俱乐部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员,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员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员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俱乐部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俱乐部应高度重视教练员队伍建设,加强教练员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职业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专职教学训练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

  第四章 运营与活动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第十六条 俱乐部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七条 俱乐部负责人及教学训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练员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制定和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严禁不实宣传、虚假宣传,杜绝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
  第十九条 俱乐部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 俱乐部应规范开展武术活动,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有义务为国家培养、输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武术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武术专项运动技能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应积极参加各级武术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组织和参与超出本单位经营范围以外的武术活动,不参加不规范的武术竞赛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武术竞赛活动,须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赛风赛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武术精神,遵守武德和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第五章  武德建设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应端正宗旨,规范行为,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强身健体,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六条  坚持育人为本,把武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武术文化的育人功能,积极教育学员尊重教练、尊重规则、诚实守信、勇往直前等优秀的中国传统美德。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员思政教育,严防霸凌、歧视、侮辱、打架斗殴、伤害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不随意自创武术拳种和门派,不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不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等为名敛财,不借武术之名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违法违规活动,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场所与设施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应具有开展活动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俱乐部的培训场地、器材设施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且符合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室内外训练场所和器材设备,同一时间培训的人均面积不小于5平米。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接受所在地体育、教育、公安、消防、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俱乐部宗旨、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自由搏击、综合格斗、泰拳等项目的青少年俱乐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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