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体育总局  


    为加强对武术裁判员的管理,提高整个裁判队伍的素质,适应国内武术运动发展和走向世界的需要而制定的制度。1987年以前武术裁判员技术等级是执行国家体委制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1987年,为适应国内外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体委公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和《裁判员守则》,结合武术运动的特点,又制定了《武术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于1987年3月5日公布,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术裁判员技术等级分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级别,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国际武术联合会成立后,又增设了国际武术裁判员这一级别。武术裁判员的审批权限为: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除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外,国家体委直属体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也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除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外,省市所属体育学院,也可批准本单位二级、三级裁判员。体育学院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另外,必要时,各级体委有权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各级裁判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裁判员,除国家级裁判员须报国家体委审批外,其他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定。
  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武术技术,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申请办法: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武协裁判委员会(或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审批。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考核外,还必须经过考试。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一级裁判员的考试由省、市、自治区武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
  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单位发给证书、证章。对在裁判工作中能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表现突出、受到好评者,以及对武术竞赛、裁判法及竞赛规则的研究作出贡献者,可评为全国优秀裁判员称号。凡违犯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停止一年比赛裁判工作、取消裁判等级称号的处分。凡因触犯法令受到刑律判决者,取消其裁判等级称号。凡年龄在55岁以下的国家级裁判员,若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按自动取消等级称号处理。对业务能力较差,不符合该等级标准的裁判员,暂停使用;如重新学习仍达不到应有水平,则须重新评定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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