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武术学校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武术特色人才,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全国各地武术学校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术学校是指经各级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文化课教学,进行武术等项目的教学与训练和理论学习,具备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开设武术项目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  武术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崇尚武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武术学校应积极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武术学校的办学宗旨: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的文化遗产,发展武术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是武术学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和武术管理部门是武术学校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武术学校实施管理或监督。
  第五条  各级武术学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和教练。
  (五)具有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武术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六)具有符合办学标准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办学性质相适应的教学目标、教学训练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教学训练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安全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开办武术学校。联合开办武术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  武术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武术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八条  各级武术学校应明确:学校名称、办学宗旨、学校章程、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招生范围、办学层次、教学计划、资金状况、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武术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武术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十条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武术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武术学校按照“谁办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施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监督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武术学校的教学、训练、住宿、餐饮等场所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等相关标准,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武术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教学训练等重要场所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武术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教学训练、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武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举办疫情、消防、防暴,以及地震、台风、洪水等极端自然灾害天气应急安全演练,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武术学校聘任的教师教练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教练专业资格、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任教师教练。武术项目教练员至少持有以下一种与武术项目相关的职业能力证书:
  (一)教练员职称证书。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三)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中国武术协会或省级武术协会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六)经岗位培训合格,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二级武术运动员证书。
  第十四条 武术学校自主招聘教师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武术学校聘任专任教师教练,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教练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武术学校应当建立教师教练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教练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武术学校教师教练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四有”好教师和学生的“四个引路人”,自觉遵守教师教练行为规范,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抵制有违师德师风的言行。

  第四章  场所与设施
  第十七条  具有符合办校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开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八条  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学生宿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第十九条  武术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应该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具备所开展项目的教学训练和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有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且符合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室内外训练场所和器材设备。
  第二十条  武术学校有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学生生活、食宿、教学、训练、卫生条件及治疗伤病的设施;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接受所在地体育、教育、公安、消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五章  教学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武术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武术学校有义务为国家培养、输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武术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武术专项运动技能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定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地教学与训练,组织教师教练研究和改进武术教学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训练质量。
  第二十五条  武术学校应积极参加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和武术管理部门组织的竞赛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组织和参与超出本单位经营范围以外的武术竞赛、表演等武术活动,不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与武术竞赛活动,须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赛风赛纪,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第六章  武德与校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武术学校应端正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武德校风建设,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强身健体,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九条  不随意自创武术拳种和门派,不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关门弟子”等称号,不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等为名敛财,不借武术之名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违法违规活动,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加强武德建设,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严禁在教学、训练及日常管理中,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把武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武术文化的育人功能,积极教育学生尊重师长、尊重规则、诚实守信、勇往直前等优秀的中国传统美德。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生思政教育,严防校园霸凌、歧视侮辱、打架斗殴、学生伤害等事件发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办学宗旨、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武术学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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