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则,预防并处罚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违背武德精神的行为,维护武术爱好者、习练者、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武术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武术事业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对参加武术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单位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等违反竞赛纪律和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武术行业监督管理,对武术乱象进行清理整治,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的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罚。
  非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社会上出现的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武术管理机构或武术协会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罚。
  中国武术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纪律委员会直接查处全国范围内的武术行业违规违纪行为并直接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与中国武术协会每届任期相同。纪律委员会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武术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下同)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武术事业,熟悉项目规律,遵从中华体育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和不良现象。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宣布处罚决定。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按时参加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按工作程序处理武术行业违规违纪事件,审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不出席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自动取消纪律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
  对于武术赛事活动中发生的违规事件,赛事组织者、参与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向纪律委员会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资料。
  纪律委员会应对外公布举报方式,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包括且不限于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
  赛事组织者、参与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本单位名称举报的,应要求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应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纪律委员会成员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规事件线索后,应及时向纪律委员会主任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线索处置
  纪律委员会主任应指派至少两名委员组成处置小组,将违规事件线索分派给处置小组。
  线索处置小组结合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移交转办、初步核实、暂存待查3类方式进行处置。具备查核条件的作初步核实处置,暂不具备查核套件的作暂存待查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
  对于非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违规违纪线索和社会上出现的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行为线索,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纪律委员会移交转办给地方武术管理机构和武术协会进行处置。
  对于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线索,或者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全国范围内的武术行业违规违纪线索,应进行初步核实,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线索处置小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暂存待查3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如违规违纪事实基本认定,可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应立案调查。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如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应予以了结。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当事人、所在单位、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调查的,或者相关重要人员一时难以找到的,或者问题发生年代久远等因素,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调查的,应暂存待查。
  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立案调查
  根据初步核实结果,需立案调查的,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报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纪律委员会主任应指派至少两名委员组成调查小组,对该违规事件开展调查。
  调查应查明违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当事人责任、产生违规的主客观原因等。
  如发现事实不清,需要重新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六条 形成处理建议
  调查小组依据《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行业自律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提出违规事件的处理建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交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审议
  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违规事件调查小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罚决定。
  特殊情况下全体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将处罚决定上报主席办公会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处罚决定,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上报主席办公会研究。
  第十九条 对外宣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经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名义对外宣布处罚决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处理违规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于处理错了的,一经发现,坚决改正。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拟撤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经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对外公布撤销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违规事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线索举报人,必须注意保护,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被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开展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纪监审部门及行业内外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现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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